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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3日,宏达公司销售给新鑫公司商品一批,取得含税收入200000元,收到一张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为6个月,到期日为9月23日,面值为200000元,2020年5月2日,宏达公司持该票据向银行申请兑现,银行规定,承兑人不付款时,宏达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年贴现率为12%。试计算(1)票据到期价值(2)贴现息和贴现净额(3)编制3月23日收到票据时和5月2日票据贴现时的会计分录

2022-10-2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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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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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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