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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 持票人是戊,甲是出票人,戊的前手有乙丙丁。由于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承兑银行提示承兑,那戊是丧失对丁的追索权?还是丧失对乙丙丁的追索权?

2022-09-07 20:1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09-07 20:13

你好,同学。 丧失对乙丙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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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636 追问 2022-09-07 20:14

老师,戊还可以找甲要钱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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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9-07 20:17

可以的,这个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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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636 追问 2022-09-07 20:18

老师,我想问戊 没有在提示承兑的期限内去找承兑人 提示承兑。那么他现在还能去找承兑人提示承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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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9-07 20:23

你现在只能通过其他方式,比方说诉讼去进行追索,因为你没有在提示付款期内付钱,你是没办法通过票据的流程去获得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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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学。 丧失对乙丙丁的权利
2022-09-07
对的,他就只能找那个出票人要钱呢。
2022-09-07
同学您好,请稍等,正在解答
2024-04-20
同学你好,题 的内容是什么呢?
2022-07-01
你好!在商业汇票的流转过程中,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间内提示承兑并因此被拒绝承兑,出票人(甲)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而背书人(丙)可以拒绝付款。 在商业汇票的操作中,甲作为出票人,一旦签发汇票即视为承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的票据。因此,尽管丁未及时提示承兑导致被拒绝承兑,甲作为出票人仍应对外继续承担付款责任。 丙作为背书人,其主要作用是转移汇票权利给丁,并不直接承担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然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这意味着丙可以在丁未能及时提示承兑的情况下,拒绝再次承担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甲不能拒绝承兑,而应当继续承担付款责任。丙可以合法地拒绝再次付款,因为他已经通过合法的背书转移了汇票权利。汇票的持票人丁虽丧失对前手(除甲和丙外的背书人)的追索权,但仍能向甲主张权利。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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