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要求你补交的是不是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企业所得税的话,你看下你们的利润是盈利的还是亏损的。
老师好,我们公司2021年11月份签了一个83万的销售合同,今年6月份开的发票,还有4万多的发票没开,税务局说,我们第二季度是0报的,要求补税,怎么才能不缴税呢? 谢谢
老师好,我们公司2021年11月份签了一个83万的销售合同,今年6月份开的发票,还有4万多的发票没开,税务局说,我们第二季度是0报的,要求补税,怎么才能不缴税呢? 谢谢
老师好,我们公司2021年11月份签了一个83万的销售合同,今年6月份开的发票,还有4万多的发票没开,税务局说,我们第二季度是0报的,要求补税,怎么才能不缴税呢?请新新老师不要接这个问题了 谢谢
老师好,我们公司2021年11月份签了一个83万的销售合同,今年6月份开的发票,还有4万多的发票没开,税务局说,我们第二季度是0报的,要求补税,怎么才能不缴税呢?能不能把83万做到2个季度里呢? 谢谢
老师好,我们公司2021年11月份签了一个83万的销售合同,今年6月份开的发票,还有4万多的发票没开,税务局说,我们第二季度是0报的,要求补税,怎么才能不缴税呢?能不能把83万做到2个季度里呢? 这83万是按合同缴税呢?还是按收入缴税呢? 谢谢
老师,我遇到一个建材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有销售白灰和运费,24年10月,12月做了暂估白灰运费入账,同时结转成本了,25年1月份有了进项白灰跟运费的单据,暂估的多,这个分录怎么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受影响吗?1月份做冲销暂估,24年的报表会改变吗?
增值税申报对比不符,现在不能开票怎么搞
印花税,实收资本时交,另在业务发生签合同时也交,这不是重复交了吗?
请问老师,化工行业的会计好做吗?公司是做调和油的
老师,24年暂估14万,分录:借库存商品贷应付账款 25年3月收到发票,借应付账款贷库存商品?
计提工资中,为什么个税和代扣代缴的社保都要计入应付职工薪酬里。这些不都是要从员工中收回的吗?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里,那不就导致主营业务成本多出了两笔款项了吗?
老师好,若月末销项税额2000 进项税额500 直接做的分录如下:计提增值税 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 贷: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0 贷: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500 借: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5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500
东莞买房,不是满五唯一的情况下,117平,实际成交价80万算,业主购买价100万,假设业主有2套,3套情况下,买卖方各自需要交多少税。
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损失到底影响不影响摊余成本
老师,请问如果是公司的职工报销机票费,可以吗?可以税前列支吗?
百分之三的普通发票的,现在免增值税附加税的。
老师好,因为一个月开了79万多的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3%的不需要缴纳,第二季度开始有这个优惠政策,他需要让你交的是哪一个税款,增值税的还是附加税的?
老师好,是企业所得税还是哪个税的,不清楚,这个不是我负责的,
税务局要求你补交的税款不知道吗?你可以问一下,你税务局那边的这个收入实际是在第几季度的?
我是想知道交纳税款是按合同签订日期还是开发票日期还是收款的具体日期,收款是分期收的
这个不一定,需要看纳税义务,你们销售的是货物还是服务的?
应该是服务
老师好,不是服务,是货物
你好,如果不是不动产的业务,或者是不是建筑的业务,你提供了服务,确认收入,纳税义务产生。
老师好,刚看了看合同,是货物
还有安装
老师好,销售的货物还有安装
你好,安装的你们单独开吗?如果是的话,收到了钱,你项目开始了就得缴纳增值税 货物的是采取预售账款的话,你收到了钱就得缴纳增值税
老师好,安装不单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