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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每月月初发放上月工资,2018年12月1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方余额为33万元。该企业2018年12月发生职工薪酬业务如下:(1)5日,结算上月应付职工薪酬33万元,其中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1.5万元,代扣为职工垫付的房租0.5万元,实际发放职工薪酬31万元。(2)31日,企业以其生产的M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车间生产人员。该批产品不含税的市场售价为50万元,实际生产成本为40万元。(3)31日,对本月职工工资分配的结果如下:车间生产人员14万元,车间管理人员5万元,企业行政管理人员2万元,专设销售机构人员9万元。

2022-06-10 17:3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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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18:42

你好,同学 (1)5日 借,应付职工薪酬33 贷,银行存款31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1.5 其他应付款0.5 (2)31日 借,应付职工薪酬56.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6.5 借,主营业务成本40 贷,库存商品40 借,生产成本56.5 贷,应付职工薪酬56.5 (3)31日 借,生产成本14 制造费用5 管理费用2 销售费用9 贷,应付职工薪酬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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