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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7月,发生经济业务如下:1.采用委托代销方式与丙公司签订代销协议,委托丙公司销售E商品3000件,协议价为45元/件(不含税),成本36元/件,丙公司按每件50元销售。(1)1日,红星公司发出代销商品,丙公司当日收到。(2)10日,丙公司实际销售E商品1000件,款项已经存入银行。红星公司收到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为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5000元,增值税5850元。(3)12日,丙公司将已销售1000件E商品的货款汇给红星公司。2.采用委托代销方式与甲公司签订代销协议,委托甲公司销售C商品200个,每个不含税售价90元,成本72元;红星公司按售价的10%向甲公司支付手续费。(1)10日,红星公司发出代销商品,甲公司当日收到。(2)25日,甲公司将C商品全部销售完毕,价款18000元,税额2340元,全部存入银行。甲公司开给红星公司代销清单,红星公司收到甲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并向甲公司开出一张金额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30日,红星公司收到甲公司支付商品代销款已扣手续费存入银行。

2022-05-23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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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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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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