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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发出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运输费不考虑增值税。2020年4月,与A材料相关的资料如下: (1)1日,“原材料一A材料”科目余额20000元(共2000公斤,其中含3月末验收入库但因发票账单未到而以2000元暂估入账的A材料200公斤)。 (2)5日,收到3月末以暂估价入库A材料的发票账单,货款1800元,增值税额234元,对方代垫运输费400元,全部款项已用转账支票付讫。 (3)8日,以汇兑结算方式购入A材料3000公斤,发票账单已收到,货款36000元,增值税额4680元,运杂费用1000元。材料尚未到达,款项已由银行存款支付。 (4)11日,收到8日采购的A材料,验收时发现只有2950公斤。经检查,短缺的50公斤确定为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A材料验收入库。 (5)18日,持银行汇票80000元购入A材料5 000公斤,增 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49 500元,增值税额为6435元,另支付运输 费用2 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剩余票款退回并存入银行。 (6)21日,基本生产车间自制A材料50公斤验收入

2022-04-24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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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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