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公司2020年6月至11月有关业务资料如下:(1)7月1日,向丁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增值税为65万元;收到丁公司开具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1月30日。该商品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2)8月1日,将7月1日收到的丁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向中国工商银行贴现,贴现所得为550万元。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在票据到期日不能从丁公司收到票款时,可向甲公司追偿。(3)11月30日,丁公司因财务困难未向中国工商银行支付票款。当日,甲公司收到中国工商银行退回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并以银行存款支付全部票款;同时将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要求:(涉及商品销售的,只编制确认相关销售收入及增值税的会计分录)(1)编制甲公司7月1日向丁公司赊销商品的会计分录。(2)编制甲公司8月1日将商业汇票贴现的会计分录(不考虑任何与利息相关的问题)。(3)编制甲公司11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行使追索权时的会计分录。(9分)
1借应收票据56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65
2借银行存款550 财务费用15 贷应收票据565
3借应收账款565 贷应收票据56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