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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A集团派了一位技术人员C到一家中国本土的B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该雇员被允许在B公司的使用一个办公室(2018年在中国境内累计逗留了170天2018年9月回到A集团A集团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①A集团派雇员到B公司提供技术服务,B公司支付服务费给A集团;②B公司进口A集团的电子产品,并支付产品货款给A集团。2018年12月,B公司给在德国的G集团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电子软件类),G集团与B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给G集团分别位于德国、法国、马来西亚、韩国、中国的五个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德国G集团统一支付服务费给B公司2019年9月,A集团将B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德国的G集团根据案例材料,请分析A集团、B公司和G集团在中国税法下的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关税以及所享受的跨境税收待遇(写出具体的依据,分析过程和理由,提交纸质版的案例报告

2021-12-26 14:5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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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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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看一下图片。参考一下
2021-11-11
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是什么
2021-11-15
你这里增值税,分红不涉及,服务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免税。 关税,同上 所得税,分红和服务都需要源泉扣缴
2021-11-15
1.首先A集团的主要董事、高管(有2/3以上表决权)和决策机构在新加坡,说明A集团的实际挂你机构在新加坡,为新加坡居民企业; 2.子公司B公司分配股息红利,且A集团为股息红利实际受益人,但根据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吗,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支付之日,即,分配股息暂不产生纳税义务; 3.A集团的跨境税收待遇:(1)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股息收益所有人是公司,并且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情况下,限制税率为5%);(2)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4.B子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与中国企业享受正常的税收优惠条件,无其他特殊的待遇。
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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