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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产品销售价款中均不含增值税。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产品销售成本按经济业务逐笔结转。20×1年度,甲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及事项:(1)销售A产品一批,产品销售价款为80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350000元。产品已经发出,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银行办妥了托收手续,满足收入确认条件。(2)20×1年5月2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退回的B产品一批,并验收入库。甲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退货款40000元,增值税5200元,并按规定向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产品的成本为22000元。(3)按合同要求,将C产品一批发送给丙公司待丙公司验货后付款。该批产品的销售价款为12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66000元。产品已发出,但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4)甲公司收到丙公司确认购货的通知但销售款项未支付给甲公司。满足甲公司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5)用银行存款支付发生的销售费用12000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管理费用67800元(未取得增值

2021-12-22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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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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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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