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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以赊销方式向乙公司销售 A 产品共计8000元(不含增值税),未来应确认的增值税额为10400元,产品实际成本为50000元,按合同规定,收款日期为2019年9月15日,且甲公司于2019年9月15日收到款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该赊销业务不具有融资性质),该批 A 产品已经发出,且在发出时,其控制权由甲公司转移给乙公司。 要求:对甲公司上述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2021-11-25 20:33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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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20:38

你好 同学 借:应收账款 80000*(1%2B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0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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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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