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空调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5月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空调,合同规定的不含税销售额共计380万元,本月应收 回75%货款,其余货款于下月10日全部收回。由于购买方本月资金紧张,实际支付不含税 货款190万元。 (2)将成本为15万元的自产特制空调用于本企业职工宿舍。 (3)当月销售空调,收取价税合计金额480万元,另收取包装费120万元,开具增值 税普通发票。 (4)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及水、电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共计6.5万 元。 (5)购进一批电磁炉,作为奖励发给职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 0.26万元。 (6)购进一批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2.6万元 (7)购进一辆小轿车自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3万元。 已知成本利润率为10%,本月取得的合法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在本月抵扣。要求: (1)计算甲企业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甲企业本月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计算甲企业本月的应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