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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税管法有没有针对于企业5年以上的账务不能给予补交和罚款的,我们公司之前有三辆车是下面供应商的,只是他们没有指标,用我们公司的指标,钱是他们转给我们公司,我们公司再付给买车的厂家,然后在转以1000元专卖给供应商,这样操作税务查,是否合理

2025-04-28 09:3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4-28 09:36

税管法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 3 年内可要求补缴;因纳税人失误,一般 3 年追征,特殊情况 5 年;偷税等不受限。5 年内未发现的税收违法行政处罚不再给予,但税款滞纳金可能仍要补缴。 公司车辆操作有税务风险,低价转卖若价格不公允且无正当理由,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能被税务机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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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604 追问 2025-04-28 09:44

这个税管法具体是那一条,领导让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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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4-28 09:48

追征期限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特殊情况” 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 。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价格不公允调整相关条文 对于企业交易价格不公允时税务机关调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主要依据以下原则性规定: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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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604 追问 2025-04-28 09:56

老师这个相关法规快速查找是直接在百度搜索的还是有相关查询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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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4-28 09:57

百度搜索的哦 都可以搜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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