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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说乙公司承担吗,为什么乙丙共同承担

不是说乙公司承担吗,为什么乙丙共同承担
2025-04-06 10:43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4-06 10:44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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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4-06 10:52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虽然甲公司在分立决议中明确甲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乙公司承担,但这只是甲公司内部的决议,并未与债权人丁企业达成书面协议。所以该决议对丁企业不具有约束力,甲公司分立前欠丁企业的 12 万元贷款,应由乙、丙两公司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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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768 追问 2025-04-06 10:53

好的,谢谢老师,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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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4-06 10:55

 希望我的回复对您有帮助,谢谢您点击下方⭐️⭐️⭐️⭐⭐给予鼓励~,祝您接下来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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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所谓应有部分,就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所享有的份额权利。在法律没有相反的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相反约定时,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份额。但是,由于按份共有是建立在共有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之上的,法律在确认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时,还要保护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顾全潜在共有人之间的关系,尽量限制共有人的数量,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一方面乙属于不知情,另一方面也不可能说全部费用乙来承担,所以他可以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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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这里C,债权转移是债权人同意的,那么应当向丙主张偿还, 后面这里发包,乙和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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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你好同学。 首先他们内部决议讲债务由乙公司承担,如果债权人不同意这是完全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除非债务人和债权人有约定,订立合同后分立的,分离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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