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收到甲方订单后,可以通过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或合作生产合同的形式向 B 下单生产。 合同形式选择 委托加工合同:A 提供技术方案、设计要求、关键原材料或零部件等,B 按照 A 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产品所有权归 A,A 向 B 支付加工费用。这样既明确了 B 的生产任务,也符合 A 对外销售的主体地位。 合作生产合同:进一步明确双方在生产环节的权利义务,如生产计划安排、质量控制标准、成本分担、产品交付等内容,强调双方基于联合研发的合作关系进行生产协作。 与联合研发形式的关系 以采购形式理论上与联合研发形式没有必然冲突,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避免潜在问题: 权利义务界定:在采购合同中,要特别明确产品研发成果归属及相关权益,避免因表述不清导致对联合研发共有权的误解。比如,需强调尽管是采购生产关系,但产品研发成果是双方联合研发共有,采购仅针对生产环节。 定价合理性:采购价格要合理反映 B 的生产成本、合理利润以及基于联合研发的权益因素,避免因价格不合理引发双方利益冲突,影响联合研发的合作基础。 合同协同性:采购合同的条款应与联合研发协议相互协调,不能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例如交货时间、质量标准等要与联合研发成果转化及对外销售的整体要求相匹配。
1.[多选题] 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是( ) A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 B无形资产属于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C无形资产是为企业使用而非出售的资产 D无形资产是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E无形资产在创造经济利益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2.[多选题] 下列项目中,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有 A企业自创商标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 B企业自外单位购入商标发生的购置费 C企业自外单位购入商标权发生的相关税费 D企业自行开发非专利技术支付的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 E企业自行开发非专利技术支付的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 3.[多选题] 企业自行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资本化的条件包括( ) A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B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C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D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可证明其有用性 E有足够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支持 4.[判断题]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
1、对于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当期研究开发发生的相关支出应确认为()A.无形资产B.管理费用C.营业外支出D.研发支出2、下列选项中,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是()A.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准备出售的房屋B.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已经出租的房屋无C.企业持有的准备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权D.企业以经营租赁的方式租入的建筑物3、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通过()账户核算A.主营业务成本B.管理费用C.库存商品D.税金及附加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资本公积的内容的是()A.资本溢价B.股本溢价C.其他资本公积D.投资收益5、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是()A.发出商品时B.售出商品时C.收到受托方开出的委托代销清单时D.签订代销合同时6、企业的财务报告包括()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A.资产负债表B.利润表C.现金流量表D.财务报表
不考虑其他因素,【请问】以下业务会计账务处理:3.2020年4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种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6000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24000元。合同价款为25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A、B两种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5000元的合同对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A、B商品的实际成本分别为4200元和18000元。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2020年5月1日,甲公司交付B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25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250元。2020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存入银行。4.2019年12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产品生产成10000元,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600元。(1)假定合同约定验货付款,甲公司与乙公司验货并付款后,向其开具发票账单。2019年12月20日,乙公司在验货时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甲公司给予10%的价格折让。甲公司同意给予折让,乙公司按折让后的金额付款。(
一、支付对价方式取得:2022年1月1日,A公司与B公司进行企业合并,A公司以银行存款500万元取得B公司80%的股份。B公司合并日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750万元。合并过程中发生相关税费15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1)假设合并前A、B公司同受甲公司控制。(2)假设合并前A、B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请分别以上两种情形进行A公司相应的账务处理。二、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A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合并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60万元。A公司向B公司发行60万股普通股作为合并对价,每股面值1元,市价5元。合并过程中发生相关税费25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1)假设合并前A、B公司同受甲公司控制。(2)假设合并前A、B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请分别以上两种情形进行A公司相应的账务处理。三、非控股合并2022年1月1日,A公司以银行存款300万元,购买B公司30%的股份准备长期持有,投资后能对B公司决策有重大影响。此时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购买过程中发生相关税费25万元,前期发生咨询费等10万元,皆用银行存款支付。
新悦企业产销A、B、C三类产品。2021年该企业销售部门根据市场需要进行预测,计划部门初步平衡了生产能力,编制2021年产品生产计划,财会部门打算据此进行产品生产决策。该企业多年生产的老产品A产品,由于造价高、定价低,长期亏损。尽管是亏损产品,但市场上存在一定的需求量,为满足市场需要,仍继续生产。财会部门根据产品生产计划预测了成本和利润如下表所示。2021年成本、利润预测表单位:万元项目A产品B产品C产品合计销售收入981.9946.05207.452135.4销售成本1022.85846.75160.22029.8销售利润-40.9599.347.25105.6总经理阅读该表后,对财会部门提出了如下问题:1.2021年企业目标利润能否达到150万元?2.A产品亏损40.95万元,影响企业利润,可否考虑停产?带着这些问题,财会部门与生产、销售等部门一起,共同研究,寻找对策。数日后,他们提出以下三个方案,希望通过分析比较,确定最优方案。方案一:停止生产A产品,按原计划生产B产品和C产品。方案二:停止生产A产品后,根据生产能力的平衡条件,B产品最多增产40%,C产品最多增产10%。方案三:进一步平衡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生产计划。B产品是最近几年开发的新产品,由于技术性能好,质量高,颇受用户欢迎,在市场上供不应求。根据市场预测,调整产品生产结构,压缩A产品生产计划30%,B产品在原方案基础上增产36%。财会人员运用回归分析法,在计算出单位产品变动成本的基础上,计算出变动成本占销售收入的比率如下表a产品70%,b产品60% ,c产品50%,请帮助该企业财会人员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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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的通行费,电子普票可以进项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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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您好,股权转让中,股权原值怎么算啊
请问,1-3月应该属于自用,不交房产税啊,为什么答案中要计算从价计征啊?
净残值不是算折旧吗,为什么不减去净残值再除以6乘3
老师,我在网上看到一段这样关于收购发票的信息,有一句解读不了,以下是原文,对于肉食品的加工销售环节,若企业购入畜禽后直接销售初级肉类产品,如鲜肉,则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并且购入的畜禽可按照购买价格的9%进行抵扣。若企业进一步深加工肉类产品,如生产销售火腿等,则适用13%的税率,同时购入的畜禽可按照购买价格的10%进行抵扣。实际运营中,肉食品加工行业的税负相对较低,部分初加工企业甚至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情况,这个里面的那个10%怎么理解,农产品收购不是9%可以抵扣吗
打扰了问个问题娱乐业文化建设税一季度不超过30万不用交文化建设税吧
委托加工合同:专利共有,A能委托B生产加工吗?如能,A如何开票、入账?这种模式,A是否实质上是经销商?
能否委托加工 在专利共有的情况下,A 通常是可以委托 B 进行生产加工的。只要双方在委托加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好关于专利使用、生产加工的具体事项,以及产品相关权益分配等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专利共有协议的规定即可。例如,合同可约定 B 在委托加工过程中对共有专利的使用范围、保密义务等。 A 的开票与入账方式 开票:A 向客户销售产品时,按照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内容根据实际销售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填写。 入账 采购环节:A 收到 B 加工完成的产品,将支付给 B 的加工费及相关材料成本等计入 “库存商品” 科目。比如,支付加工费借记 “委托加工物资”,完工入库时从 “委托加工物资” 转入 “库存商品” 。 销售环节:实现销售时,确认 “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 “主营业务成本”,从 “库存商品” 中转出相应成本 。 A 是否为实质上的经销商 A 并不完全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经销商。虽然 A 负责对外销售产品,类似于经销商的销售职能,但由于存在专利共有以及联合研发的背景,A 参与了产品从研发到销售的过程,对产品有一定的技术贡献和权益,并非单纯地从供应商处采购商品再转售获利,与传统经销商仅承担销售渠道角色有明显区别 。
委托加工合同: 1、此处委托加工合同,是否一定由A采购原材料?B直接采购生产可以吗? 2、B是否存在两次开票?一、成品交付给A时(销售发票),二、利润分成时?(利润分成开什么发票?
1. 原材料采购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但在实际业务中,也存在受托方采购原材料的情况,不过这可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情形。如果受托方(B)采购原材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实质是生产销售行为,而非委托加工劳务,在税务处理上会有所不同。 2. 开票问题 成品交付时:在正常的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B)应就收取的加工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的商品和税目编码为 “劳务 - 某某商品 - 加工费”,而不是销售发票。如果合同约定受托方提供部分辅料,那么发票金额应包含加工费和辅料的价款。 利润分成时:一般情况下,委托加工合同不存在利润分成的概念。如果是委托方给予受托方一定的奖励或额外的补偿,这部分费用应根据具体性质开具发票。如果与加工业务相关,可开具与加工费相同税目的发票;如果是其他性质的费用,如技术服务费、管理费等,则应按照相应的税目开具发票。但如果所谓的 “利润分成” 是受托方参与产品销售后的利润分配,这种情况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到代销或合作经营等其他业务模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开票方式和税目。
那如果想要B来采购原材料的话,税务认为是生产销售行为,对我们整个业务性质有影响吗? 就变成了A和B联合研发,然后A实质为经销商了?
利润分成是指B作为联合研发产品共有人之一,A就销售联合研发产品后获得的利润对B进行分成。不是指委托加工环节。
同学你好 这个是有影响的
这个的影响是不是性质就变了?A成为经销商了?
同学你好 对的 是性质变了
合作生产合同:进一步明确双方在生产环节的权利义务,如生产计划安排、质量控制标准、成本分担、产品交付等内容,强调双方基于联合研发的合作关系进行生产协作。 以上有没有量化的标准,或者说,过了哪条线,我性质就变了?还是说,都可以自行协商?只要合同表明是合作生产?
上述内容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生产环节的权利义务如生产计划安排(生产数量、时间节点等)、质量控制标准(合格率、误差范围等) 、成本分担(具体比例)、产品交付(交付数量、逾期天数界定等)都未量化。 关于性质变化,一般没有固定 “红线”。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双方可自行协商这些内容。只要合同清晰表明是合作生产关系,明确基于联合研发进行协作,就属于合作生产合同,但为减少纠纷,尽量对关键内容进行量化约定。
在专利共有的前提下,如果合作生产。协议范围可以这么写吗? 一、A方委托B方贴牌生产品牌系列产品,采用甲方的厂名、厂址、品牌标识; 二、A利用自身的营销网络开发市场、销售贴牌产品 三、A支付B生产品牌商品,并以成本价支付相关的生产费 四、由于专利共有,A销售品牌商品,利润由A和B按比例分成? 以上协议范围,不会改变性质吧?
同学你好 这个可以的
好的,非常感谢!
同学你好 满意请给五星好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