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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A公司的税务系统是财务负责人,在A公司入职交社保。现在转到A公司名下的一家公司B,社保也转到B。那么这个人可以在A当财务负责人,B公司交社保 发工资吗?A是B的股东,我们代账说不可以,我觉得可以

2025-03-10 14:2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3-10 14:27

从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来看,这个人是可以在 A 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同时在 B 公司交社保、发工资的。 实际操作层面 在企业经营中,人员在关联企业间进行工作安排和薪酬福利分配是常见的。只要人员与 B 公司建立了实际的劳动关系,B 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是合理的操作。而且财务负责人主要是在税务系统中登记的职责角色,与社保和工资发放的公司主体并不必然要求一致。 法规层面 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禁止一个人在 A 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却在关联的 B 公司交社保和发工资。只要符合各自公司的工作安排,并且依法依规进行税务和社保等方面的申报,这种情况是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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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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