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费部分隶属于研发与技术服务大类
B公司和A公司有笔业务往来,因一些特殊原因,B公司不能直接和A公司签合同,只能通过C公司,也就是C公司和A公司签合同,B公司再和C公司签合同。这笔业务属于技术服务,现在C公司说给A公司开的发票是研发和技术服务类(税务大类)的发票,B公司没有研发和技术服务类(税务大类)的税种,只能开“信息技术服务”,而且本身这个业务就是信息技术服务类的。现在C公司要求B公司也要开给他们一模一样的发票(研发和技术服务类),那么B公司现在应该怎样处理?
如果签订的合同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算是委托研发吗?
老师你好,税法中征税范围涉及的分类具体内容会考吗,如: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此类具体内容)需要记忆吗
老师,我司是一般纳税人与一方签订了能源托管服务合同,开票的话正常来说是否应该按6%研发和技术服务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开,但是我司的经营范围内服务类没有研发和技术服务类,那怎么开票呢
我们公司经营范围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核电设备成套及工程技术研发;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会计准则选小企业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好啊
这个大类是无法修改的是吗?
是的,这个是固定的,
好的谢谢老师
不客气,很高兴帮你